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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判例。
判例即表示将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。
在我国早在周朝,就有用“判例”断案的事例。秦的律法中有“廷行事”一说,廷行事即判案成例。汉承秦制,在除了依法断案外,也有很多依“判例”断案的案例。西汉孝武帝时,“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”,“比”,就是故事、前例的意思,也即“判例”。
两汉有不少判例书,影响较大的大约有两本,一本即《春秋决狱》,另一本是东汉的《法比都目》。《法比都目》共有九百六篇,是当时法定的判例汇集。
本节中的“二人争缣”案即是出自《法比都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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